四川鑫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462号
原告:四川鑫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3号2栋8层A座。
法定代表人:苗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栋305。
原告四川鑫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阔公司)与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四川鑫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远洋公司支付鑫阔公司已完工程欠款201313.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万元;2.判令远洋公司赔偿鑫阔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日,鑫阔公司与远洋公司就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吉瑞三路的保利广场项目二期玻璃幕墙工程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订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3860286.84元。合同订立后,鑫阔公司进场积极组织施工,但在项目雨棚施工完毕后,远洋公司项目部即电话通知鑫阔公司后续施工等待进场。疫情结束后,远洋公司在未书面告知,也未与鑫阔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撕毁合同,将鑫阔公司承包的屋项钢结构工程违约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后经协商未果,远洋公司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并给鑫阔公司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成都市吉瑞三路,属于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应当由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