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3354号之三
原告:四川鑫隆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一段29号。
法定代表人:黎连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振荣,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羊西线蜀汉路289号49幢6层7号。
法定代表人:何元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召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四川鑫隆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敬召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四川鑫隆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鑫隆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鑫隆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3元,减半收取2,726.5元,保全费1,904元,合计4,630.5元由四川鑫隆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