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3391号
原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兴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琼英。
被告:四川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羊西线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何元斗。
被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筑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31元,由******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荔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