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07720456981,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徐冉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师范大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73510,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汝光,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师范大学承揽合同纠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民终4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师范大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博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312执514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伟
审 判 员 张惠
审 判 员 王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尧
书 记 员 赵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