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博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致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财保36号
申请人:江苏博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华祖庙174号。
法定代表人:徐冉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致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瑞银中心1号楼1-2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雪,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博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致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空调工程合同仲裁一案,于2019年10月31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致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9年10月31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博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致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致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江苏博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朝阳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