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徐冉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致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雪,该公司经理。
江苏博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致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徐仲调字第202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致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