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执保145号
申请人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1楼附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进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新疆普利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418号金阳综合楼7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普利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普利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1.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终14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普利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工行新疆乌鲁木齐克拉玛依支行(3002014209024506635)的账户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实际冻结金额21.5万元为限次。
如需查封、续封,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