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1252号
原告: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附**。
法定代表人:陈柯,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进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向日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南路**雕塑家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娜,职务不祥。
被告:***,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
原告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向日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