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539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4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1楼附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1幢香槟广场11层01-06号。 法定代表人:**。 成都山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105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8561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川A×××××的车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川0105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