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223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公民身份号码:×××783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0059。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甘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延安路一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85109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置地(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东风管委会职工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79460498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置地(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于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