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29执57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闫树康,男,汉,1969年11月出生,住河北省献县。
被执行人: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唐家路锦程馨苑19号楼4-1-2。
被执行人: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世纪大街二段188号。
闫树康诉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479元减半收取27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