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15548号 原告:***,男,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延安路一段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5109X8。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426元,减半收取74,7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