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272号
原告: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石柏大街聚富路**。
法定代表人:盛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007151626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路钧,河北钧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21012230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阳,河北钧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611184131
被告:定州大世界购物中心,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英,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009974898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11011102013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406910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div>
负责人:刘世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0737058963
原告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大世界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四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四建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承揽的中心幕墙工程款238万元和履约保证金98万元,共计336万元、及自2016年3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至2020年1月5日利息数额为61.22万元),共计397.22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大世界公司支付原告承建的观光电梯项目工程款70万元、及自2017年12月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至2020年1月5日利息数额为6.93万元)共计76.93万元。三、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开始。被告大世界公司作为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大世界公司商业城市综合体项目,并将该项目总体发包给被告省四建,由省四建六分公司承建,发包前由开发单位指定原告分包其中中心幕墙装饰工程、观光电梯两个项目,并由总包单位的分公司即省四建六分公司办理分包手续。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承建项目并通过验收,定州大世界购物中心商业城市综合体已实际投入使用,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308万元和履约保证金98万元未再支付。在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下,三被告没有全额支付工程款和退还保证金以及利息,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省四建六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省四建应承担省四建六分公司的民事还款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省四建六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省四建六分公司和原告,合同签订地点为保定市朝阳南大街511号。在该合同第15条明确约定:“发包方和分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主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定州市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5月15日原告与省四建六分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第15条约定:“发包方和分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综上,省四建六分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原告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彦平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