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225民初6423号之二
原告: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杨巷路碧桂园翡翠湾凤凰岛3栋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钱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华飞街道2号707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
省恒台县起凤镇夏二村4组46号。
被告:邹城市玖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千泉街道小胡村小吃街东邻。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市玖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由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涵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