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2991号
原告:**和,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碧桂园翡翠湾凤凰岛3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钱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原告**和与被告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和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计997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