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执1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
法定代表人:钱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泊头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2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3500元、执行费286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我院调查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6513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亮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