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66540907C,住所地阜南县朱寨镇双沟村。
法定代表人:朱占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907654791,住所地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赵桥工业园杰翔建设7楼。
法定代表人:罗成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60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阜南县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执4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屹立
审判员 朱 林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