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杰翔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杰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2294号之一

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新城南4#电子商务楼二楼东南侧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MA2RM10T5A。

法定代表人:周凤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郎桥居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907654791。

法定代表人:罗成双。

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7元,合计2305.5元,由原告芜湖星聚北辰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静

书 记 员 汪涛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