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621民初107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男,1972年3月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