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财保5号
申请人: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峰路与翠柏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506789XB。
法定代表人:仇立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桂海,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069W。
法定代表人:钱申春,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D12#楼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71752935A。
法定代表人:凤良宝,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在G206东流尧渡段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G206东流至工程项目工程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G206东流至尧渡段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G206东流至工程”项目工程款40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5000元,由申请人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师振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