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安徽世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59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被申请人:安徽世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濛河路滁河社区**6B—175。

法定代表人:曹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109

法定代表人:凤良宝,总经理。

被申请人:曹勇,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与被申请人安徽世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曹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皖1621民初593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世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曹勇的银行存款960841.9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沈阳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世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曹勇的银行存款960841.9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范荣鑫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