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877号之二
原告: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风路与翠柏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506789XB。
法定代表人:仇立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海,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069W。
法定代表人:钱申春,总经理。
被告: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D12#楼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71752935A。
法定代表人:凤良宝,执行董事。
第三人:池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中路36号。
负责人:姚成玉,局长。
原告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州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州市公路管理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州市公路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鹏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叶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