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593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沈阳,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被申请人:安徽世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濛河路滁河社区**6B—1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246807。
法定代表人:曹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71752935A。
法定代表人:凤良宝,总经理。
被申请人:曹勇,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沈阳与被申请人安徽世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曹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60841.9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世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曹勇的银行存款960841.9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