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安徽世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593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沈阳,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被申请人:安徽世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濛河路滁河社区**6B—1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246807。

法定代表人:曹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71752935A。

法定代表人:凤良宝,总经理。

被申请人:曹勇,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沈阳与被申请人安徽世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曹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60841.9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世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曹勇的银行存款960841.9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