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执0222字第34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二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