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银湖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90769992。
法定代表人:丁晓彬,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长盛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年陡乡官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83078102X。
法定代表人:黄学清,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长盛灯饰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承担本案执行费1362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措施(房产、车辆、银行、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1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徐同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程玉峰
书记员汪庭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