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21执10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晓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21执10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滕永龙
审判员 强 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陶正兵
书记员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