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21执10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晓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B×××××夏朗牌车辆,期限为贰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陶正兵
书记员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