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民初1772号之二
原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90769992。
法定代表人:丁晓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625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3494084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