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民初17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90769992。
法定代表人:丁晓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625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34940843X。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对被申请人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区分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存在调解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区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区分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