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厦门市鑫东海土石方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民终1522号
上诉人厦门市鑫东海土石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海公司”)与上诉人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湖里二建”)、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被上诉人鑫志鸿(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志鸿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漳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高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鑫东海公司向湖里二建主张案涉工程价款,虽然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协议书》、《补充协议书-01》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案涉工程造价应参照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进行认定。原审法院径行以漳州高速与中铁七局之间的《末期计量支付文件》确认的工程造价作为讼争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市鑫东海土石方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8271.28元、上诉人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17797元和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17797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孟庆彩 审 判 员 郭兰君 审 判 员 王梓聪
法官助理 许伟森 书 记 员 洪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