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市鹭云升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厦执行字第6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商务运营中心10#6楼,组织机构代码1552261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余志孟,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厦门市鹭云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祥露社区居委会西片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541809-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鹭云升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拍卖处置完毕且查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职权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锋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