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4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厦执行字第673-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市鹭云升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鹭云升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厦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