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02民初5156号

原告: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胡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汴河路与西昌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永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国(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徽公司)与被告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被告盛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5560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同年12月17日,工程结束且已交付,结算工程款为155556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555560元工程款未付。

盛世公司辩称,经手人唐启军不在,无法承认55万元的结算,利息也不能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盛世公司与中徽公司于2016年10月6日签订《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盛世公司将桃园镇新区北杨寨沥青混合料路面发包给中徽公司,工程量为预计新铺筑路面约40000m2,最后以实际验收数量为准;工程单价为综合单价40元/m2;付款内容:合同签订预付10万元工程款,沥青摊铺至20000m2时付工程款40%,沥青摊铺至30000m2时付工程款60%,全部摊铺结束后一月内付95%工程款,剩余5%工程款结束后一年内付清;盛世公司责任,按合同约定向中徽公司支付工程款,如盛世公司迟延付款,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支付中徽公司利息,合同落款处有盛世公司印章及其代表唐启军签名与中徽公司印章及其代表孙建舜签名。2016年12月17日,盛世公司的代表唐启军与中徽公司共同签署了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载明盛世公司欠中徽支公司工程款1155560元。

另查明,桃园镇新区北杨寨沥青路面施工工程现已交付使用,盛世公司尚欠中徽公司工程款55556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中徽公司与被告盛世公司签订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中徽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沥青路面施工工程,且该工程已经结算并交付使用,盛世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徽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盛世公司欠中徽公司555560元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徽公司要求盛世公司支付工程款5555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中徽公司要求盛世公司支付以5555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7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555560元及利息(以5555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7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6元,减半收取计4678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9356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爱朋

书记员黄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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