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保774号
申请人: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胡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汴河路与西昌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永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0元。案外人王晓敏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宿州市西昌路防疫站宿舍楼0111室(房地权宿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中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王晓敏名下坐落于宿州市西昌路防疫站宿舍楼0111室(房地权宿字第××号)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爱朋
书记员黄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