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0民初1703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被告:保定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保满路西马段北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范国凡,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定赫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