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3813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7月1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源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科龙路88号友豪万商城A区第14栋6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173410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化工园区北环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6416061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源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廖 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黄 琳
书 记 员 黄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