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源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某某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10198号 原告:重庆源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书院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17341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549357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化工园区北环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641606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源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源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0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万州分行营业部,账号×××27),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源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对被告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账户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0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万州分行营业部,账号×××27)。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重庆源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