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10198号
原告:重庆源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书院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17341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549357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化工园区北环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641606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源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源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0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万州分行营业部,账号×××27),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源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对被告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账户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0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万州分行营业部,账号×××27)。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重庆源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