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财保306号
申请人:**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713590258,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浦东国际花园南3幢。
法定代表人:蒲虹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丹、周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宿豫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53791156U,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韶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雷。
申请人**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宿豫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70012元(账号15×××14,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宿豫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70012元(账号15×××14,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敏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