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煜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煜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10674号之一
原告:苏州煜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旺吴路****。
法定代表人:郁炳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晖,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广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市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了原告苏州煜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市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煜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8775元,由原告苏州煜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丰
人民陪审员  平建英
人民陪审员  徐 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