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煜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097某某、某某与某某、苏州煜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097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女,201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原告***父亲,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苏州煜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旺吴路21号3幢。
法定代表人:郁柄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
负责人:许颖晖。
原告***、***与被告***、苏州煜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85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继       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莹
书 记 员 蒋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