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宝利模板扣件租赁站与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路金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08民初4621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宝利模板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高丽铺西。
经营者:***,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曹雪芹西道城西小区**1门**。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丰润区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闯,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金保,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唐山市。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宝利模板扣件租赁站与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路金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宝利模板扣件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金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宝利模板扣件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租赁费77214.82元,丢失租赁物赔偿金56062.5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153277.32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9日被告路金保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用于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唐山市××区二期工程自2016年10月19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产生租赁费7284.52元,丢失租赁物赔偿金2669.5元。2017年6月16日,被告路金保与原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用于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唐山市丰润区瑞景逸墅工程自20117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产生的租赁费119420.3元,丢失租赁物赔偿金53393元。被告给付租赁费49490元,尚欠原告租赁费69930.3元。被告在使用租赁物期间产生的租赁费经工地材料人员进行核算后签字确认。原告的租赁物用于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虽然原告与施工负责人被告路金保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但是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费的计算期间、给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和丢失租赁物的赔偿。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赁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丢失的租赁物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既没有承建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村民旺家园二期工程,也没有承建丰润区瑞景逸墅工程,更没有与原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本案中原告诉请我公司给付其租赁费及丢失租赁物赔偿金和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对我公司的诉请。
被告路金保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被告路金保(乙方)与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宝利模板扣件租赁站(甲方)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一份,被告从原告处租赁钢管、油拖、接头等建筑器材。合同约定了租赁价格、租金计算方法、租赁物的使用和管理、赁物的退还等内容,其中合同第三条约定“(2)租金按月结算,乙方须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交付上个月所发生的全部租金,逾期未交租金乙方按原欠租金总额按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并有权收回建筑器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工程竣工后2个月内付清甲方全部赔偿金、租金。逾期未付的按5‰收取滞纳金。”第六条约定“(1)合同到期后,乙方必须立即退清所租赁器材,并将租金、修理费或赔偿费一次性交清,双方办理结账手续。若乙方到期没有退清,未退清部分租赁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继续计算租金,直至退清之日止。(2)在租赁期内租赁器材丢失,乙方应当按租赁物原值100%的价格给予赔偿,在乙方赔偿之前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照收租金”。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路金保向原告租赁钢管、油拖、接头等建筑器材产生的租赁费为104704.21元,丢失钢管、油拖等租赁物的损失为53393元。对于丢失物品,被告没有进行赔偿,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丢失物品产生的租赁费为14716.09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49490元,尚欠原告租赁费69930.30元及租赁物损失53393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租赁合同、退货平衡表、租赁明细、提货单、退货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路金保向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宝利模板扣件租赁站租赁建筑器材,有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租赁明细等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存在。被告路金保应该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给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路金保拖延履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69930.30元及租赁物赔偿金53390元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为所欠租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五,该约定明显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按照所欠租金总额的15%计算即10489.55元(69930.30元×15%)一次性给付。原告提交的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提退货平衡单,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路金保租用上述物品,故原告对该期间租赁费7284.52元、丢失租赁物损失2669.5元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村民旺家园二期工程及丰润区瑞景逸墅工程、该租赁物用于以上工程,现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赔偿损失、给付违约金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路金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宝利模板扣件租赁站租赁费69930.30元、租赁物损失53390元、违约金10489.55元,以上合计133809.8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宝利模板扣件租赁站负担214元,被告路金保负担1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栾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