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迁西县。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上诉人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7民初2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居间合同纠纷,合同的内容是提供服务,争议的标的并非给付货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至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九条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协议书》应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且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与本案有实际联系,该管辖约定应认定为有效,故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