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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惠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3民初4522号
原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惠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宁
书记员 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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