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4民初1467号
原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74893083R。
法定代表人: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676400653P。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居住地大同市。
原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计14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利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