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2民初46号
原告: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9元,减半收取2289.5元,由原告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孟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