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8610号

原告:***,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270号双菱写字楼第五层及第四层部分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51376674M。

法定代表人:方龙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灿庭,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陈惠民,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原告***与被告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张灿庭、被告陈惠民、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与被告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张灿庭、被告陈惠民、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其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 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