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昌明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81民初2407号
原告:厦门昌明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村苑东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9808840XG。
法定代表人:王保生,总经理。
被告: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270号双菱写字楼第五层及第四层部分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51376674M。
法定代表人:钟舜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忠,男,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丽,女,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经营部副经理。
原告厦门昌明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昌明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厦门昌明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以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颜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