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30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钦,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婧婧,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翀,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270号双菱写字楼第五层及第四层部分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51376674M。
法定代表人:钟舜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祖鹏,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政文,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志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