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与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82民初2126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进坪,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秋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夫、刘占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270号双菱写字楼第五层及第四层部分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51376674M。

法定代表人:方龙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祖鹏、李淑芬,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下称花园酒店)、第三人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大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花园酒店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夫到庭参加诉讼。大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26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武夷山市武夷大道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该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从事景观工程施工活动,2011年9月,原告承接了花园酒店景观工程项目,并挂靠在第三人大农公司,大农公司与花园酒店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地点、承包范围、方式、工期、工程价款及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花园酒店的景观工程进行施工,截止2012年9月,原告完成了停车场、景观池、门卫房、景观墙、景观石、路网等工程的施工。经花园酒店的破产管理人及花园酒店工程部经理卢济平认可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126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迟迟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属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诉请。

花园酒店的破产管理人对原告系花园酒店景观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不持异议,对原告主张1260000元工程款的金额有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依据不足,原告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请求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大农公司书面述称,针对原告对花园酒店的诉求,大农公司没有异议,但具体花园酒店所欠工程款的数额,由法院依法认定。大农公司原为民营企业,2011年原告挂靠在公司处以大农公司名义与花园酒店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期间,涉案所有的工程均由原告实际施工,所有款项也由原告自行收取。2012年因大农公司被国企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遂解除与原告的挂靠关系,自此大农公司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福建海外环球旅游集团公司(下称海旅集团)收购花园酒店,2012年,***挂靠大农公司,并以大农公司名义与花园酒店就酒店景观工程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地点、承包范围、方式、工期、工程价款及结算等事项进行约定。***系实际施工人,合同签订后,***按约定对停车场、景观池、门卫房、道路等工程进行了施工。经花园酒店工程部负责人卢济平测算,***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约为1000000元,2012年9月27日花园酒店的法定代表人衷福兴向***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欠***景观工程款1050000元并承诺于2012年12月25日前付清。后因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衷福兴出走武夷山。2018年花园酒店资不抵债,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工程款因此一直未能得到偿付。

本院认为,***主张花园酒店尚欠其工程款未付的事实有原花园酒店法定代表人衷福兴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时任花园酒店工程部负责人卢济平出庭证言及花园酒店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自认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但欠款数额应以还款计划书确认的1050000元为准。故***诉请花园酒店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大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50000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上述款项如未能按期付清,***有权就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该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0元,由***负担1890元,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425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晋武

审 判 员  林 璇

人民陪审员  李良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