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5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6日生,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1382185711,地址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
被执行人:滨海县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076395141C,地址滨海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439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5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杰